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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呆帳已繳營業稅 可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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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5-06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5日表示,銀行業在今年4月14日以後,轉為呆帳的未實現利息收入,若已報繳營業稅者,營業人在明(100)年1月15日申報營業稅時,只要提出證明文件,即可核實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

     銀行業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今年4月14日以後轉為呆帳的未實現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者,得於轉銷的當年度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轉銷的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因此,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詳實檢視目前的呆帳情況,舉例來說,如於98年3月認列利息收入並報繳營業稅,伺後因債務人倒閉,以致應收利息無法收回,銀行於今年4月14日以後,依規定轉為呆帳者,則應於明(100)年1月15日前申報99年11、12月營業稅時,提出證明文件,可核實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

     由於國稅局查稅需要,營業人必須將呆帳債務人名冊及利息收入等證明文件保管,如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取代。

     但是,申報扣減營業稅的利息收入伺後如有受償,仍應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