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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營業稅 17日截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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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昨(6)日提醒,99 年3、4月營業稅申報,即將在5月17日截止,營業人應儘早申報,以免逾期遭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99年3、4月營業人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資料,申報截止日為99年5月15日,但因當日適逢周休二日,順延至5月17日,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可以使用網路申報,或及早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應辦理營業稅申報的營業人,應於稅法規定期限前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若逾期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或未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未逾30日者,除每逾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至少1,200元起跳、最高不得多於1.2萬。而且,不只「滯報金」,還要加徵「滯納金」,也就是從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

官員還說,不管是應納的稅款或滯報金、滯納金,都還會加收一筆利息。從應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自動繳納日為止,將依照當年1月1日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2010/05/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