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文化局洽詢:舉辦之臨時公演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機關銷售貨務或勞務(含購買國外勞務),除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得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5聯式「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407),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
【2010/05/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電 話:(02)2559-2459 傳 真:(02)2559-9745 地 址:10362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1段42號10樓(六和大樓B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