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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傭居家護理之薪資不得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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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為照顧家中行動不便之老年人,僱用外傭居家護理因而給付之薪資,得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若有居家護理情形,應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機構出具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額。給付外傭居家護理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之醫藥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
該局呼籲,所得稅申報應注意合乎法令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