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陳小姐詢問:前天至某加油站消費,店家開立收銀機發票所載營業地址與該店地址不同,可否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發票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已列印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又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規定,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總機構得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在發票上印製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除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之外,應在發票上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文號並載明免費服務電話,以供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陳小姐取得發票如非屬上述情形,就可能有違章情事,歡迎向國稅局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