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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售小汽車 營業人須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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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谷鄉蔡小姐詢問:本公司去年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現要出售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故營業人出售原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縱其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所支付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同法第19條第1項所明定,其日後轉讓時除屬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人,出售其非經常性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或瑕疵退回原出售人按進貨退回處理免於申報外,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0/05/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