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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企業資本額 上修至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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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5-25
  • 工商時報
  •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今(25)日移師台中舉行,據指出,前彰化縣長翁金珠建請司法院,將該法擬新增的適用「簡易破產程序」門檻,由草案中所規定公司資本額以3,000萬元為上限,提高到1億元。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景源昨天表示,公聽會搬到中、南部舉行,就是要廣納地方建言。至於破產法規範的中小企業,不一定比照經濟部「中小企業」的定義規範。至於是仍維持草案增列的3,000萬元資本額,或提高到1億元,將待中、南部公聽會舉辦後,綜合考量各界意見再行決定。

     修正後的破產法,因規範範圍與現行破產法有很大不同,未來破產法修正草案完成時法案名稱也將改為債務清理法。

     據指出,翁金珠經中部地區企業陳情,希望敦促司法院在修正破產法時,放寬有關中小企業適用「簡易破產程序」的門檻。因為,現在台灣的中小企業資本額動輒上億元,目前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列資本額3,000萬元的限額有點不切實際。

     民事廳邀集上百家企業、團體代表,今天上午集聚台中地方法院討論,由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主持;議題包括債務清理程序法人董事責任的探討、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債權明定為「劣後債權」的妥適性、公司重整制度是否併入破產法、以刑罰規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期間內的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等行為的適常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