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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審查 「類似」將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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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審查 「類似」將放行
 

立法院昨(6)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案,業者申請商業名稱登記前,須先申請商號預查核准,未來在審查時,僅審查商號是否相同,不審查是否類似,若引發不公平競爭,以公平交易法裁處。

商業登記法第28條舊法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修正案初審時,經濟部次長施顏祥說,參考公司法第18條對公司名稱的規範,因商業名稱是否「類似」,涉及主觀判斷,因此修法僅審查同名,也刪除原條文「經營同類業務」的敘述。

放寬商號規定後,街頭林立店家若有「二嬤臭臭鍋」、「三娘小火鍋」等相似商號可在同一縣市,不受到商業登記法限制,若涉及不公平競爭情況,可循公平交易法第20條處理。

因應商號僅審查同名,對商業登記的申請更便利,該法增訂業者申請商業名稱登記前,應先申請名稱預查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在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就像網路註冊帳號,不允許一模一樣的帳號,但可以類似。

關於商號申請預查核准的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的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遵守的事項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再訂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