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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捐贈 別忘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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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憑收據列舉申報
公司→全數列年度費用
北區國稅局(26)日表示,去年度若曾對莫拉克風災進行捐贈,今年報稅時記得享受抵稅,個人憑捐款收據可列舉申報扣除額;若以公司名義捐贈,可全數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目前報稅已進入最後倒數階段,國稅局表示,政府特別制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在98年8月28日公布實施,營利事業只要對莫拉克颱風災民進行救助及重建的捐贈,在今年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

在個人捐款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民眾若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即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沒有捐贈比率的上限。

若民眾去年是向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助者,則列舉扣除捐款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助實物者,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助收據或證明。

國稅局也提醒納稅人,申報捐贈扣除必須備妥相關的收據憑證,例如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代收捐款收據,各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則要填寫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等。

【2010/05/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