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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費 可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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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但需與商業保險等保費共用2.4萬元列舉扣除上限。

財部強調,目前只有全民健康保險費支出,每人每年可列報的金額沒有扣除上限外,包括勞保、軍公教保險、商業保險等,每人合計可申報列舉扣除的上限為2.4萬元。

國民年金法實施後,財政部指出,個人在98年間,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均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

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的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亦可免納所得稅。

個人繳納的國民年金保費,財部指出,在所得稅申報期間,可選擇以列舉扣除的方式,申報自個人綜合所得中扣減國民年金保費節稅。

【2010/05/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