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房屋之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用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指出,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為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提供養護服務對價之一,應屬床位使用費性質,與一般房屋租金不同,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上揭扣除額時,須注意符合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042270 分機10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