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規定,將其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公司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亦同。
該局說明,公司分派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於計算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時,業以費用列支,不得再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公司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如因估列時未考慮彌補虧損因素致有高估,與公司法第 232條規定不合,當年度高估之金額不得認列。公司之股東會決議如係按照前開估列內容通過,事涉決議內容違反法令問題,原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不得認列,應由公司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重新計算當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並辦理更正,依更正後金額認列。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97年度未分配盈餘一併辦理,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載稅後純益149,883元(=扣除員工紅利前之稅前純益為200,000元-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額13,489元-所得稅費用36,628元),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14,988元,可供分配之盈餘為134,895元。該公司辦理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係採普通申報,填報申報書第16頁1-2欄(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應為扣除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金額及所得稅費用後之稅後純益149,883元,其第11欄(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填報數應為0元;有關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35欄(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分派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亦應填報為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98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是否已合理估列入帳及申報書所列相關新增異動項目是否正確填寫,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