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從事會計的陳小姐詢問:其服務的營利事業為獨資組織,聽其朋友說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從98年度結算申報開始,是否已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申報98年度結算申報起,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該所進一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時,其被扣繳金額應填報在結算申報書第13頁投資人名細及分配盈餘表第(16)「扣繳稅額」攔下,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為營利所得之扣繳稅額,自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