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景氣逐漸好轉,消費意願上升,企業欲提前開立下月統一發票,需向稅捐機關報備核准,消費者持發票對獎,應以發票所載月份為準。
財政部指出,統一發票是以二個月為一期,舉例來說,有民眾99年4月30日向甲企業消費購物,甲企業開立5、6月的發票給消費者,如果甲企業事先已經報備獲准,即不違法;消費者雖然是在4月底消費,因為發票所載月份為5、6月,因此只能等5、6月統一發票開獎時再對獎。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財政部說,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如果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時,只要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即可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財政部說,納稅人的兌獎權益並不會因為消費時間與發票所載月份不符而受損。財政提醒消費者,如果消費時取得營業人開立次期統一發票,需以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的號碼對獎。
財政部也提醒營業人,景氣逐漸回溫,申購統一發票前,應先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後,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發生不敷使用情形,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在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