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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獨資變更負責人 應辦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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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鄉高小姐問: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一、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二、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若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以致合夥人只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自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決、清算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所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2010/06/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