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若有逃漏稅情形,不想被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補報補繳的動作一定要快。台北市國稅局昨(9)日強調,若在國稅局展開調查時,已經「補報」但來不及「補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免罰規定,等於白忙一場。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情形,必須未經檢舉,並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能適用補稅免罰的規定。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發現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的處罰,也可以免除逃漏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
不過,雖然可以免罰,但利息還是要加收。納稅人所補繳的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日止,就補繳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