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許小姐問:其不服國稅局贈與稅核定,且無法接受國稅局解釋時,應該如何申訴?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1)贈與稅核定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2)贈與稅核定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