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西鎮范先生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可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超過五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2010/06/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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