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17 01:25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16日表示,納稅人若因訴訟和解,實質獲得對方賠償金的話,如屬於填補損害,可免納所得稅,但如果屬於補償所失去的利益,則需計入其他所得,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須計入,依法繳交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土地被占用後,經法院判決占用人須給付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就應屬於所得稅認定的其他所得,收到補償金的納稅人,依規定須併入綜所稅中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該局提出案例指出,甲君因有5坪土地遭建設公司侵占告上法院,最後因訴訟時間冗長,無奈接受該公司的和解條件,而收到一筆賠償金,這筆賠償金額即為建設公司占用該5坪土地,給付甲君相當於租金,應歸屬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一方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是可免納所得稅,比如說,假設甲君是因建設公司興建房屋,造成房屋出現裂痕或其他財產的實質損失,就是屬於損害賠償,這種賠償不需列入所得繳稅。
但如果不是屬於填補損害,而是要補償其所失去的預期利益部分,如上述土地遭到佔用的賠償,該筆賠償視為租用,則依法要課稅,國稅局強調,各區局都與法院進行連線系統,所有興訟案件都有資料可查,民眾若無法判斷屬哪類賠償性質,可就近稽徵所進行詢問,否則不實申報,會有1倍左右的罰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