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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康巴士退稅權 可轉領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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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同意,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的領牌人如果不是進口人,只要取得進口人同意,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的退稅權,即可移轉由領牌人享有。

自98年6月5日起五年內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可以免徵汽車貨物稅。財政部指出,平均每輛約可退稅11萬元。復康巴士目前提出申請退稅的案件已達83件,總退稅額接近900萬元。

財政部並規定,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其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一、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的證明文件。

二、監理機關加蓋戳記的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自98年6月5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的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進口貨物是在進口時由海關代徵貨物稅,依據貨物稅規定的退稅權利人則為進口人,但是因為部分進口人所引進的車輛,是在出售後才由領牌人改裝成復康巴士使用,因此縣市政府發給的復康巴士核准函對象不是進口人而是領牌人,為維護退稅人權益。

【2010/06/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