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無論盈虧,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相關收入、費用、所得等資料。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執行業務所得者,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不符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者,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上且漏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漏未將執行業務或幼稚園、托兒所、養護所、補習班之名稱、全年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