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會計師事務所林小姐問:有關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17-1頁,有那些營利事業需要填報及如何填寫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為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即營利事業自99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已「實際繳納」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淨額應扣繳稅額,故規定營利事業在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以利以後年度正確計算分配予非居住者股東得抵繳稅額。因此,僅有非居住者股東或未來可能有非居住者股東的營利事業才需要填報。營利事業依其實際繳納及抵繳情形,可正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者,也可檢附相關資料及計算表併同申報資料送交稽徵機關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