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及合夥事業組織每年5月只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必繳納營所稅,財政部為維護獨資合夥者的行政救濟權益,准許如對稅捐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有異議者,仍可在接到核定通知書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指出,獨資、合夥事業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會直接影響其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因此獨資、合夥事業雖不需要繳納營所稅,但所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稅捐機關核定不一致並有異議者,還是可以保有行政救濟權。
賦稅署表示,如果稅捐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有出入,直接由獨資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事業在營利所得額階段即復查調整,將可減少日後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