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22 01:13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21日表示,支付款項給非我國境內的個人、或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企業,扣繳義務人進行代扣繳納時,必須從款項支付當日起算的10天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否則將會遭處罰鍰。
北市國稅局指出,經常會有企業進行扣繳義務時,忽略支付扣繳稅款中,期限10天內的正確起算日,誤以為支付款項後隔天才開始計算,導致超過扣繳款項逾期遭到處罰,因此呼籲扣繳義務人,最好支付款項後,盡快把扣繳款項繳入國庫,並開具扣繳憑單,以免被罰。
國稅局強調,若扣繳稅款逾期繳納,自動補報者罰扣繳稅額的5%,若是國稅局查獲者,最高可處扣繳稅額的20%,不過,最高罰鍰只能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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