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詢問:公司使用外務員的機動車輛,並由公司負擔該車輛所發生費用,可否認列為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但國稅局查稅時,曾發現某公司因未購置車輛,因此將董事長及副理等人的私人車輛借給公司使用,並由公司負責汽油費、車輛修繕費。雖然雙方訂有借用契約,不過董事長及副理等人都不是外務員,也不必訪問客戶推銷產品,與從事業務實際需要的列報規定不合,企業所列報的費用必需剔除並補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