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林小姐問:法院發給保護令內,載明先生應每月給付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先生已經好幾個月未付,可否持保護令向國稅局查調先生所得、財產資料,以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人員始得提供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林小姐所說法院發給保護令,並非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執行名義,因此持保護令,並不能申請先生財產、所得資料。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10/06/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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