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24 01:16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衛生署核發的機能性飲料,且上面有使用劑量限制,免課徵15%的貨物稅。
由於財政部在98年10月26日的解釋令,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且其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貨物稅的課稅範圍,但國稅局執行上有疑問,所以財政部昨天發布「機能性飲料徵免貨物稅查處原則」的補充解釋,認定原則如下: 。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1.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之證明。2.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3.非屬上開產品,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為具保健概念之飲料。
(二)產品標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1.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2.標示建議飲用量。3.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4.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5.非屬上開標示方式,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但產品上沒有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舊要課徵貨物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