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售貨物給持有外交部核發的免稅卡的外國駐外人員,銷售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財部指出,外國派駐我國的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的人員,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因此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的外交機構或人員時,應開立零稅率發票。
財政部並規定,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在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並在零稅率欄打勾及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外交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的買受人簽名。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的外國駐外機構或人員時,發票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的定價/(1+徵收率)。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在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應將以上公式規定的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相關免稅卡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