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其所使用的收銀機,均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五年。
財政部指出,因考量收銀機產製及進口廠商生產的收銀機均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且產出的銷售金額日報表或月報表均為營業人作為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的依據,因此規定營業人使用的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同時,且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在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五年,供稅捐機關查核。
【2010/07/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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