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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兌獎的統一發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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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映,以營業人發行之商品禮券消費,取得營業人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無法兌獎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出售商品禮券時,既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在買受人或持有該商品禮券者兌付貨物時,營業人無需再開立金額為零之發票,僅需就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即買受人另行支付差額部分)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除上述開立金額為零之發票不得兌獎外,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亦規定下列情況不得兌獎: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該局提醒,民眾如遇統一發票無法兌獎時,可先行檢視有無上述不得兌獎情況;另營業人於發行禮券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誤交付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造成民眾無法兌領獎金之爭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