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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適用免稅 限期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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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營業人明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卻未經申請自行開立應稅的統一發票給買受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目前五區國稅局正在輔導中,只要在今(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可回溯適用。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經申請核准,即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並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者,須在99年9月30日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符稅法規定。

根據「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是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費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營業人在銷貨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買受人則因未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由於進項稅額免徵營業稅,導致銷項稅額也不能抵,就買賣雙方而言,一旦適用稅法的免稅規定,未必有利。因此,「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台北市國稅局近期查核營業稅案件時,常發現有銷售免稅貨物或者勞務的營業人,未經申請核准,即自行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直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不休。

為化解相關爭議,各地區國稅局目前正在輔導銷售免稅勞務或貨物的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依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只要經國稅局查核未有假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逃漏稅者,將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也就是可追溯適用。

【2010/07/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