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費用化後,企業若遇員工或董監事拋棄獲配紅利或酬勞的權利時,須轉列為收入課稅。
財政部指出,自9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可列為費用,因此,凡是已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的企業,日後如發生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導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即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需注意應付員工分紅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即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要被調整補稅,還會加計利息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