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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輕微漏報 盈虧仍可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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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金控公司在內,採取連結稅制申報所得稅的企業,一旦合併申報的母子公司出現短漏報所得情形,往後盈虧互抵權利將不再遭連坐剝奪,企業集團選擇連結稅制的低稅負優惠保障提高。

財政部從寬解釋連結稅制適用企業的盈虧互抵優惠原則,包括金控公司或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選擇合併報稅的企業,因為母子公司中有部分企業發生如短漏報所得額等違反盈虧互抵適用資格者,只要情節輕微,一律不影響其享有盈虧互抵優惠。

所謂情節輕微,財政部表示,是指當年度個別公司短漏報的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或者超過20萬元但已主動誠實補報;或是短漏報所得占全年度課稅所得比率在5%以下,或達10%以上但已主動誠實補報者。

採用連結稅制的企業,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合併報表,個別公司的賺賠是採損益連結制,即賺錢公司的獲利可以與虧損公司的虧損互抵,合併後結算申報所得總額如果仍為虧損,採連結稅制的企業即可不必繳稅,所得稅負較輕。

但是企業採用連結稅制必須符合一定要件,包括須為會計師簽證、無短漏報以及如期申報,違反要件者,即不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需各自就其課稅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指出,違反盈虧互抵要件者,常常是連結稅制合併報表中的部分企業,而因個別公司具獨立法人人格並仍單獨設帳,因此若出現違反盈虧互抵要件的時候,不應採取連坐法,其可扣抵包括以前年度的虧損應以個別公司作為衡量的基礎,且若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照常適用盈虧互抵優惠。

財政部近日內將發布從寬解釋,明確規定合併申報的母子公司,違反盈虧互抵適用要件時,應按合併申報年度各公司當年度營業所得額或虧損額,經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後,按比率計算可扣抵的虧損金額,不必全數剔除補稅。其虧損計算原則包括:

一、合併計算後為「虧損」: 以核定合併營業虧損額為準,按違反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當年度的虧損占全部合併申報各公司的虧損合計數比率,計算不得自以後年度扣除的虧損額。

二、合併計算後為「有所得」: 以核定合併結算申報所得額為準,按違反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當年的課稅所得額,占全部有所得公司的課稅所得合計數比例,計算不得扣除以前年度合併營業虧損的所得金額。

 


 

【2010/07/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