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員山鄉郭先生問: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自有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仍應依上開稅法規定,依拍賣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在拍賣當年度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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