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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特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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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為建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觀念,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個人於98及以前年度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該項交易所得,屬就源扣繳之其他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所得人為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0﹪,非居住者按所得額扣取15﹪,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亦即納稅義務人於100年5月份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當(99)年度取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所得,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二、個人於98及以前年度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如有虧損者,屬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其每年度之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或不足扣抵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99年度以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就源扣繳,已採分離課稅,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故如有虧損則無法扣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仍應將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有漏未申報該項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致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