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領取檢舉獎金,
是否會收到扣繳憑單,該筆檢舉獎金是否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
除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該所得係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方式。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相關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告發或檢舉獎金,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20﹪之稅款,而該告發或檢舉獎金即使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依規定扣繳。另依財政部96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該局提醒,為落實保障檢舉人之身分,扣繳義務人摯開告發
或檢舉獎金之扣繳憑單,得免寄發檢舉人,檢舉人不必將該筆所得併計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檢舉人有需要該扣繳憑單再提出申請補發。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發布單位:萬華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