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29日表示,營所稅已降至17%,因此企業遇有解散、廢止時,清算期間若跨99年度,營所稅率以17%計算,而過去企業辦理停業進行決清算申報時,若短漏報所得並未有罰則,即日起則全都要罰;至於企業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同樣以17%報繳。
企業若進行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若跨年度,因清算所得的計算與核課方式,與平時申報完整年度且持續營業的狀態,在認定所得的標準並不相同,因此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清算期間遇跨99年度,營所稅以17%稅率課徵。
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企業進行決算或者清算,出現短漏報所得情形,並無罰則,國稅局只會要求停業或者清算的公司,完成補稅,但從今年起,雖然營所稅調降,但罰則卻明定最高可以罰2倍。
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公司於今年5月20日決議解散,並於6月10日辦理決算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保險理賠收入40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將被處所漏稅額6.8萬元2倍以下罰鍰。
通常這種短漏報,依據裁罰標準,只要企業坦承漏稅,罰則還可以降到漏稅金額的0.8倍,若企業不願簽定承諾漏稅者,則開罰1倍所漏稅額。
至於獨資企業因為經營不善決定頂讓者,同樣必須進行決算申報工作。
國稅局強調,企業申請停業或者結束營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後次日起45日之內,必須完成當年度的營所稅申報,否則也會受罰。
至於正常經營的企業,向國稅局暫繳營所稅額,也將以17%稅率進行計算,國稅局表示,企業透過網路申報暫繳金額者,只要在9月30日以前,輸入相關欄位之後,即可完成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