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3日表示,只要符合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集團公司,可由母公司合併申報集團營所稅,個別公司的賺賠是採損益連結制,企業間可進行盈虧互抵,過去只要其中1家子企業出現短漏報不可採用的限制,今年起則以一定比例進行盈虧互抵,可降低徵納雙方行政成本。
南區國稅局指出,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股權,可以視為同一家企業,只要在申報營所稅之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就可採連結稅制申報,但是前提則是必須均由會計師進行簽證,每年如期申報,若有短漏報情況,也必須屬於情節較輕才可以適用。
所謂情節輕微指的是短漏報的所得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者不超過20萬元並已主動誠實補報;或是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不超過5%,或不超過10%並已主動誠實補報者。
過去,依據法規是進行連結稅制企業,不可有任一企業出現申報短漏報狀況,但卻被外界批評有實行連坐法之嫌,因此,財政部今年7月16日從寬解釋,明確規定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規定的比例標準時,申報扣除年度,應以個別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比例,虧損年度應以個別公司短漏的所得額,占該公司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的虧損金額比例進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