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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費用分攤基礎 別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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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列費用以反應營運成本,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企業提列費用應有七項主要原則,其中若與不同企業有共同費用分攤部分,為避免企業改變其分攤基礎而影響最後的損益表現,因此一旦選定分攤基礎後,就不可以隨意更動。

安侯建業表示,企業認列費用的原則包括必須與業務相關,例如因契約約定所產生的違約金,可以列為費用,此外需屬於實際發生、當期、並取得合法憑證、且不超過法定提列的上限額度,至於短期投資證券的估價、折舊的提列方式若變更,則必須事先報備,同時若與其他企業共同分攤費用,必須提出個別分攤明細。

會計師表示,例如有三個企業共同租辦公室,必須共同分攤水、電、瓦斯與相關費用,必須擁有共同分攤費用的明細,包括對象、內容與分攤基礎等。

但是由於三個企業的營業型態或獲利狀況不一,會計師表示,可能有一家企業適用租稅優惠、一家獲利而一家虧損,因此可能透過調整費用分攤的方式,將獲利轉移到適用租稅優惠的企業帳目中,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當共同分攤費用的基礎一定確定,就不能隨意更動。

【2010/08/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