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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兌發票 須加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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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發起聯合勸募發票活動,日後兌領中獎發票可以不必再檢附社政主管機關的核准函,但需改以社服團體的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需在中獎發上加蓋團體章戳,以避免形成冒領發票獎金的爭議。

財政部將在近日發布解釋規定,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無須向該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但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在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

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原本依行政院於42年訂頒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應先向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因這項規定已在96年1月19日廢止,連帶影響財政部要求社福團體應在兌領發票獎金出示社證主管機關證明,才能夠領獎的規定。

【2010/08/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