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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機能性飲料認定 國稅局列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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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鄉吳小姐問:「機能性飲料徵免貨物稅查處原則」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查處原則係依坊間產品性質歸納列舉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及使用劑量標示方式,如無法歸屬列舉項目者,則由國稅局或關稅局依個案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保健概念機能性飲料:1.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之證明。2.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3.非屬上開產品,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為具保健概念之飲料。二、產品標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1.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2.標示建議飲用量。3.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4.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5.非屬上開標示方式,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2010/08/1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