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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 個人買賣房屋要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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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買賣房屋為業的個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與繳納營業稅。中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近年許多投資客透過買賣房屋賺取價差,或是經常性購買房屋與標購法拍屋,進行整修再行出售,此類情形已經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行為,應該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境內銷售勞務或貨物都須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後再出售者,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設置網站等,同時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依相關解釋令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租稅學者認為,由於房屋買賣主要的稅收來源為土地增值稅,其所依據計算的土地公告現值在短時間內不會進行調整,或是調整幅度有限,並不會反應實際的市價狀況。

因此,個人短時間內買賣房屋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並不高,加上轉手買賣的價差不會計算為個人的所得來源,因此個人透過投資買賣房屋而賺取價差,但是個人除房屋稅外,並未負擔其他相關各類稅負,明顯有所不公。

國稅局表示,以經常性房屋買賣為主的個人,若未辦理營業登記,或是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進行買賣房屋者,應該向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並補行開立發票,針對營業稅款部分也應補報且補繳。

【2010/08/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