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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暫繳申報 比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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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同意,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規定的醫療社團法人,符合帳冊完備等條件者,可比照一般公司組織,今(99)年9月暫繳申報時,可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暫繳所得稅。

9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在9月起一個月內開徵,財政部指出,今年暫繳申報的適用稅率已自25%降為17%,不管是採用試算暫繳,或是直接按上一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所稅半數做為暫繳稅款者,均可按17%稅率計算繳稅。

為使營利事業能夠因應景氣循環,核實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協助企業渡過景氣衰退或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財政部在91年間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賦予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採用試算暫繳的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

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的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其他組織方式成立的營利事業,財部說,其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暫繳申報。

因此,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的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財政部同意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是鑑於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的營利事業,如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即應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享有與公司組織一致待遇。因此明確規定,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2010/08/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