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陳先生詢問: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應辦理公證?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雙方當事人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二人證明確為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始免列報租賃所得。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因係供營業使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 款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2010/08/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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