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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繳納義務人 為8月31日登記簿上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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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8-31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昨天表示,最近買賣土地的人,如果尚未過戶者,最好不要在今(31)日過戶,否則就要負責繳清99年一整年的地價稅,算起來有點吃虧。

 地價稅在每年的11月開徵、繳納,納稅義務基準日在8月31日,地方稅務局會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為課稅對象。

 地價稅的徵收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但只看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對象,課徵全年的地價稅,而非依照月分的比例,分單繳納。

 舉例說,張先生在99年7月15日過戶,登記為彰化市民生段某地號的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他持有土地不到半年,但因為8月31日,張先生已登記為地主,所以張先生就要負責繳納99年全年度的地價稅。

 假如,最近才買房子的人,不想繳整年地價稅,最好延到明(1)日以後才過戶、登記,不要趕在今日過戶,以免在稅上吃虧;或者可以和原屋主協商,要求補貼今年前7個月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