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鎮陳小姐問:其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今年收到銀行的通知單,告知該課稅方式與往年不同,是否可說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財政部98年8月27日發佈有關金融商品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個人或營利事業於98年12月31日以前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完成日為99年1 月1日以後者,其應扣繳所得之計算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等等之餘額為所得額,扣繳義務人(銀行)即於交易完結時,按納稅義務人身分分別依所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個人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納稅義務人若為居住者之個人其扣繳稅率為10%,屬分離課稅之其他所得性質,自99年度起交易完結所產生所得部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