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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七類事業 免辦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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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林先生問:有那些營利事業所得稅免辦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5)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6)營利事業以98 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計算之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該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2010/09/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