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市吳小姐問:已申請免申報營業稅之專營投資證券公司,如發生與投資證券無關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既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求簡化,財政部於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釋,其每月銷售額,准免予申報。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固然可依前開規定申請免申報營業稅,惟嗣後如發生上述與投資證券無關之收入,於此情況下營業人除了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以外,尚有其他應課徵營業稅之收入產生,即已非屬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應立即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課稅方式,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按期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