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凡那比颱風泡水受損的汽、機車,在明(100)年2月28日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者,稅捐機關將會主動依據監理機關資料,追溯自今年9月18日風災當日起按日退還牌照稅。
財政部提醒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時,須填寫車輛報廢等原因是受凡那比風災造成,監理機關即會將其報廢或報停的起始日,追溯自今年的9月18日。財政部指出,牌照稅是按日計稅,符合條件的車主已納牌照稅均可自風災後的停駛期間按日退還。
財政部昨(23)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在100年2月28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的車輛,由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的資料,主動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但稅法原本規定,車主應在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才可受理退稅。
鑑於此次凡那比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的退稅申請,財政部因此決定,要求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的車主,主動辦理牌照稅退稅手續。受損車主把握在100年2月底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稅捐機關即會將溢繳稅款主動退還,毋須另外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