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間提供資金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財政部擴大免稅範圍,將智慧型運輸系統納入租稅獎勵範圍,現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即可適用,其營運所得可以享有五年免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底屆滿落日,由產業創新條例取代後,今年起即不再提供產業享有五年免稅的優惠,不過,為鼓勵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交通建設的投資意願,以BOT 、ROT或OT方式參與重大交通或公共建設企業,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及獎勵民間參興交通建設條例,仍可擁有五年免稅的最惠待遇。
財政部最近完成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擴增現有交通建設營運所得免稅項目,首次納入智慧型運輸系統也可適用五年免稅。不過,重大商業設施中的大型購物中心,原本可享有五年免稅優惠,有鑑於國內商場林立,業務、勞務已無再提供租稅獎勵的必要,此次修正予以刪除。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所稅辦法,共有交通建設、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衛生醫療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運動設施及重大商業設施等14種免稅項目,除享有五年免稅優惠,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業者還可享有進口機器免徵關稅,營運期間的相關不動產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優惠。
在適用獎勵的交通建設部分,新增智慧型運輸系統包括其系統營運服務費收入、系統營運提供設備的租賃與銷售收入,自開始營運並出現課稅所得的年度起,最長享有五年免稅的租稅獎勵利益。
重大公共建設往往投資期間較長,依法民間機構因施工進度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或經營不善時,政府可終止其投資契約,修正後的免稅辦法這次亦新增終止契約的租稅獎勵回收條款,若終止契約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未經核定賸餘期間的營所稅,將不得再適用免稅;若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稅捐機關將加計利息追補已免納的營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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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BOT、ROT及OT
BOT、ROT以及OT,都為民營化的方式,藉由民間出資參與公共建設事務,解決政府資金不足,避免排擠公務預算或須藉舉債從事建設的爭議,達到雙贏目的。
國際間著名的BOT案包括英法海峽隧道、雪梨過港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曼谷第二高速公路,以及香港西區海底隧道。台灣BOT案代表有台灣高鐵、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台北港貨櫃儲運中心等。
BOT、ROT及OT的型態相近,例如所謂BOT(Build,Operation,and Transfer)是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滿後再移轉建設所有權給政府。
ROT(Rehabilitate Operation,and Transfer)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營運。OT(Operation, and Transfer)是指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兩者均須營運期滿後,將營運權歸還政府。